返還不當得利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4年度,626號
SLEV,104,士簡,626,20150918,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士簡字第626號
原   告 郭宗旻
訴訟代理人 郭雅惠
被   告 陽明山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榮輝
訴訟代理人 林詩怡律師
      王子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民國104年8月28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仟零柒拾元由原告負擔。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在未徵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之情形下, 旋即於台北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上方私 自架設電纜線,更未徵得建物所有權人之同意,即將前開電 纜線逕自攀附、固定於建物外牆及雨遮上方。被告之電纜線 架設經過台北市○○區○○街00弄00號2樓(下稱系爭建物 )之外牆上,系爭建物非原告所有,惟459、460地號土地係 原告所有,本件電纜線經過系爭建物之外牆係座落於459、4 60地號土地上,原告係459地號土地之共有人,其他共有人 未辦理繼承登記。460地號土地係原告與母親共有。為此, 依據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賠償原 告461,630元(計算式:25,520×260×22/540×30%+25,5 20×9×22/135×30%=461,630)。為此,聲明:被告應返 還461,63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 益;民法第179條前段定有明文。是以依不當得利之法則請 求返還不當得利,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有 損害為其要件。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在未徵得土地所有權人同 意之情形下,旋即於台北市○○區○○段○○段000○000地 號土地上方私自架設電纜線,更未徵得建物所有權人之同意 ,即將前開電纜線逕自攀附、固定於建物外牆及雨遮上方, 原告主張其因此受有損害,被告無法律上原因受利益云云。 經查,觀諸原告當庭所提出之現場照片,系爭電纜線確實攀 附並固定於系爭建物之外牆及雨遮上方,然原告既已自承非



系爭建物之所有人,實難認其受有何等損害。原告復未能舉 出其他證據以實其說,洵屬無據。從而,原告基於不當得利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61,63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北市○○○路0段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明純

1/1頁


參考資料
陽明山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