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簡字第180號
原 告 林瑞岳
訴訟代理人 劉宜昌
被 告 王郁盛
何璧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圳卿
陳淑賢
廖振洲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張智鈞律師
鍾佩君律師
馬湘筠
被 告 陳燕娜
兼 上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良臣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莊翠雲
訴訟代理人 黃偉政
複 代理 人 吳英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9 月17日下午2 時5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