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小字第80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衍學
訴訟代理人 陳克易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社團法人中華華美媒體傳播協會
法定代理人 林中書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8 月3 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65,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
○○○路0 段0 號)如數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黃啟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