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字第106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盧進興
陳敏夫
陳勝三
陳聰文
陳清欽
陳錦屏
陳阿彬
陳再坤
陳進隆
潘珠雲
陳 富
蔡璧霞
張素容
陳葉玉珠
陳家財
陳永壽
高士勛
高顥洲
高文雄
陳清順
陳宗仁
兼上列21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高再興
視同上訴人
即 被 告 許富勝
陳振義
陳根盛
劉裕芳
洪興旺
陳駱未子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林慧美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5 月27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357,11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 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
臺北市○○○路0 段0 號)如數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黃啟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