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3年度,1064號
SLEV,103,士簡,1064,201509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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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字第106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盧進興
      陳敏夫
      陳勝三
      陳聰文
      陳清欽
      陳錦屏
      陳阿彬
      陳再坤
      陳進隆
      潘珠雲
      陳 富
      蔡璧霞
      張素容
      陳葉玉珠
      陳家財
      陳永壽
      高士勛
      高顥洲
      高文雄
      陳清順
      陳宗仁
兼上列21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高再興
視同上訴人
即 被 告 許富勝
      陳振義
      陳根盛
      劉裕芳
      洪興旺
      陳駱未子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林慧美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5 月27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357,11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 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
臺北市○○○路0 段0 號)如數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黃啟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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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