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朴小字第7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高慧雯
曾裕生
被 告 黃火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肆佰貳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九六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蕭奕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孫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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