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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調字,104年度,308號
CYEV,104,嘉簡調,308,2015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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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嘉簡調字第308號
原   告 嘉義市三貴銀座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冠宏
被   告 葉黃梅子
      葉珈㚬
上 一 被告
法定代理人 劉惠月  住同上
      葉富琦  住嘉義縣太保市○○里○○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
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717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9,487元,應繳裁判費3,86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360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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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