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00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里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有志成
上列聲請人與精興電器工程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經核,本件係向債務人請求貨款,然聲請人未提出支票或本
票等釋明文件,故請釋明對債務人請求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
利息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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