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嘉小調字第333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黃柏菘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黃林貴美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9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
本庭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孫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