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嘉簡字第58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高嘉孺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清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聯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清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13,032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孫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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