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簡調字,104年度,67號
NTEV,104,投簡調,67,2015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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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投簡調字第67號
聲 請 人 蘇雪女
      蘇蔭
      段心娟
聲請人與相對人柯明花陳永信間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之被繼承人陳溪泉之除戶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二、系爭房屋及地上物之合法繼承人。
三、系爭房屋之稅籍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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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