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投簡調字第62號
聲 請 人 林玉英
即原告 巷5號
訴訟代理人 許宜嫺律師
原告與被告許金章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正本件適格被告之真實姓名、住居所及戶籍謄本(如已
死亡,應具狀追加繼承人為被告,並提出繼承系統表)。
二、被告許金章、許嵩欽、許信一、許金陽、許瑞彬、許長慶、
許長根、許金信之現在住所及戶籍謄本。如住居所不明,應
聲請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蕭元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