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簡調字,104年度,62號
NTEV,104,投簡調,62,2015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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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投簡調字第62號
聲 請 人 林玉英
即原告         巷5號
訴訟代理人 許宜嫺律師
原告與被告許金章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正本件適格被告之真實姓名、住居所及戶籍謄本(如已
  死亡,應具狀追加繼承人為被告,並提出繼承系統表)。
二、被告許金章許嵩欽、許信一、許金陽許瑞彬許長慶
  許長根許金信之現在住所及戶籍謄本。如住居所不明,應
  聲請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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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