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簡字,104年度,302號
NTEV,104,投簡,302,2015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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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投簡字第302號
原   告 林玉英
訴訟代理人 許宜嫺律師
原告與被告許圳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正本件適格之被告真實姓名、住居所及戶籍謄本。如被
  告於起訴前已死亡者,應具狀追加其繼承人為被告,並提出
  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二、應提出被告許圳許嵩欽許長慶許金信許金陽、許信
  一之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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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