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投簡字第301號
原 告 林玉英
訴訟代理人 許宜嫺律師
原告與被告許松科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
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許圳之全戶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二、許圳之養女許玷之戶籍登記簿或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元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