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投簡字第301號
原 告 林玉英
訴訟代理人 許宜嫺律師
原告與被告許圳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
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正本件適格之被告真實姓名、住居所及戶籍謄本。如被
告於起訴前已死亡者,應具狀追加其繼承人為被告,並提出
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二、應提出被告許圳、許嵩欽、許長慶、許金信、許金陽、許信
一之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蕭元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