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投簡字第145號原 告 陳伯三訴訟代理人 宋永祥律師 莊婷聿律師 江健鋒律師被 告 南投縣竹山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張彩珠訴訟代理人 紀育泓律師複代理人 李佳容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連歆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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