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89年度,3141號
TCEV,89,中簡,3141,2001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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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三一四一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譜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壹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原告主張:伊執有以被告為發票人、面額為新台幣(下同)五十一萬元、發票日 為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五月十日、票號0000000號、帳號一三二一-五 號、付款人為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台中分行之支票乙紙。嗣屆期於八十九年五月十 日,經原告對付款人為付款提示,竟遭退票,爰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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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譜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