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等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簡字,104年度,225號
PDEV,104,斗簡,225,2015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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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斗簡字第22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   告 賴姿伶 
      賴國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姿伶等人間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等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 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 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如為必要 共同訴訟,全體當事人應一併起訴,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撤銷被繼承人吳佳蓉即賴吳琴遺產分割協 議等,此為必要共同訴訟,應以全體繼承人為被告,然經本 院裁定命原告補正繼承系統表及除戶戶籍謄本、繼承人戶籍 謄本等資料,其中被繼承人吳佳蓉生有二子一女,即長男乙 ○○、次男賴志昭及長女甲○○,三人均為繼承人且未拋棄 繼承,故本件應以前開三位繼承人為被告方為當事人適格, 惟原告起訴狀僅列甲○○及乙○○二人,漏列另一繼承人賴 志昭,於裁定命補正後亦未為追加被告及更正聲明,其訴難 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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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