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小字,104年度,171號
PDEV,104,斗小,171,2015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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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斗小字第171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逢潤
訴訟代理人 彭湘淳
被   告 余佳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玖仟肆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陸仟玖佰玖拾壹元自民國104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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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