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斗調字第198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豪澤即洪順德等4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
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周賢就坐落彰化縣芳苑鄉 ○街段000地號土地,登記日期民國98年2月13日之分割繼承 登記予以塗銷,並登記予相對人洪豪澤即洪順德、洪順安、 洪春香、周賢分別共有等語。經查,聲請人調解標的之法律 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其性質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 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 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 ,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