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失職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公懲),鑑字,104年度,13180號
TPPP,104,鑑,13180,20150925

1/3頁 下一頁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4 年度鑑字第 13180 號
被付懲戒人 柯清長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監察院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
柯清長降貳級改敘。
事 實
監察院彈劾移送意旨:
壹、案由:
交通部郵政總局郵政研究所前講師柯清長與郵政總局前副總 局長鄭征男(即同案被付懲戒人,因於 101 年 7 月 31 日死亡,業經本會於 101 年 9 月 7 日為不受理之議決 在案)等二人,於 90 年間,因辦理「購置電子函件分封郵 遞系統設備」採購案件,有悖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嚴重 斲傷公務人員形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情節至為重大,爰 依法提案彈劾。
貳、違法失職之事實與證據:
鄭征男自 90 年 2 月 26 日至 92 年 1 月 1 日期間, 任職交通部郵政總局總局長一職(人事資料表如附件 1, 頁 1-6)(業於 92 年 1 月改制更名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郵政總局);被付懲戒人柯清長自 88 年 11 月 6 日至 90 年 4 月 16 日擔任郵政總局郵政研究所講師、 90 年 4 月 17 日至 91 年 12 月 31 日借調該總局業務 處第六科(人事資料表如附件 2,頁 7-12) 。又廠商劉素 吟於 90 年間為利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利傑公司)、 巨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為劉照英,後變更為劉 素吟,下稱巨環公司)實際負責人;廠商黃輝嶽於 90 年間 係利傑公司董事及巨環公司監察人,亦係利傑公司與巨環公 司主要股東,並實際參與該等公司投標政府採購事務與營運 (附件 3,頁 13-22,利傑、巨環公司登記資料)。經查鄭 征男、柯清長二人於上述職務任內有以下之違法失職行為:一、鄭征男柯清長委由特定廠商提供資料並協助規劃設計採購 案之規格,使特定廠商於郵政總局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公開 上網公告採購前,即已詳知需求內容,且不當設置測試門檻 ,使其他廠商無法及時因應而降低進入價格標之可能,對廠 商顯有差別待遇與不公平競爭之情事,違反政府採購法相關 規定。
(一)緣於 90 年初,郵政總局欲推動「電子化便利郵局」政策 ,故規劃「購置電子函件分封郵遞系統設備」(案號:會 字第 90/2-310; 下稱電子函件分封郵遞系統設備)等各 項採購案,鄭征男因曾擔任郵政總局儲匯局電子資訊中心



主任,因而負責督導郵務資訊電腦系統業務,為「電子化 便利郵局」專案計畫之召集人。經查鄭員於 90 年 4 月 4 日以手寫之簽呈形式(附件 4,頁 23-28,鄭征男 900404 簽及郵政總局人事處 900411 處函;附件 5,頁 29-34, 王麗淑 981120 調查筆錄〈附錄 1〉,王麗淑時 任郵政總局業務處第六科科長;附件 6,頁 35-46,柯清 長 981106 偵查筆錄〈附錄 2〉),將原任郵政研究所之 柯清長調派至郵政總局業務處擔任電子函件分封郵遞系統 小組之承辦人,並於 90 年 4 月 17 日到任。嗣因劉素 吟(附件 7,頁 47-54,劉素吟 981006 調查筆錄〈附錄 3〉) 於 90 年 4、5 月間至郵政總局向鄭征男請託表示 利傑公司有意承做「電子函件分封郵遞系統設備」,並於 之後告知鄭征男之舊識黃輝嶽(附件 8,頁 55-64,黃輝 嶽 981104 調查筆錄〈附錄 4〉);鄭員復於同時期安排 其女兒鄭紀慧劉素吟黃輝嶽名下公司任職(附件 9, 頁 65-82,鄭紀慧 980914 調查/ 偵查筆錄〈附錄 5〉) ,足徵鄭員與特定廠商相當熟識。
(二)鄭征男柯清長明知依政府採購法第 6 條第 1 項(87 年 5 月 1 日制定)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對廠商不 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同條第 2 項規定:「機 關訂定採購契約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之 1 規定:「各機關不 得以足以構成妨礙競爭之方式,尋求或接受在特定採購中 有商業利益之廠商之建議。」及同施行細則第 38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對於提供規劃、設計 服務之廠商,應依該規劃、設計結果辦理之採購,不得參 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惟 鄭征男竟無視上述法律規定,除介紹劉素吟黃輝嶽與柯 清長認識外,並指示柯清長尋求他們提供技術支援規劃, 讓他們有機會參與承做這個標案(附件 6,頁 35-46,柯 清長 981106 偵查筆錄〈附錄 6〉)。柯清長即依鄭征男 指示,將本件採購案所需之軟、硬體設備規格委由劉素吟 提供資料並協助規劃設計,使劉素吟黃輝嶽等人於郵政 總局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公開上網公告採購前(附件 10 ,頁 83-88,郵政總局 901102 公開招標公告),即已詳 知需求內容(附件 11, 頁 89-92,利傑公司 901030 開 會紀錄;附件 12, 頁 93-112, 杜偉寧 981102 調查/ 偵查筆錄〈附錄 7〉)。
(三)90 年 8 月 10 日「電子函件分封郵遞系統設備」由郵 政總局業務處簽陳,經鄭征男批示、副總局長黃水成代理



決行後,核定預算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 萬元(附 件 13, 頁 113-120,郵政總局 900810 簽),由柯清長 於 90 年 10 月 5 日提出費用申請書(附件 14, 頁 121-124,901005 費用申請書),經總局長鄭文政於 90 年 10 月 29 日批示核定,「電子函件分封郵遞系統設備 」之採購案由郵政總局供應處於同年 11 月 2 日上網公 告,採 2 階段開標,於第一階段資格標文件審查後,並 通過功能測試,始得參加第二階段價格標。柯清長於採購 案上網公告後,為確保劉素吟能取得「電子函件分封郵遞 系統設備」,乃於 90 年 11 月 9 日與利傑公司員工杜 偉寧開會(附件 15, 頁 125-128,百通公司 901109 開 會紀錄),增加資格標功能測試題目,並由利傑公司與百 通公司共同協助製作增加之功能測試題目,使其他投標廠 商因未知題目難度提高,無法及時因應致未通過功能測試 ,而降低進入價格標之可能性(附件 16, 頁 129-138, 柯清長 981006 調查/ 偵查筆錄〈附錄 8〉;附件 17, 頁 139-154,柯清長 981013 調查/ 偵查筆錄〈附錄 9〉 ;附件 18, 頁 155-168,柯清長 981103 調查/ 偵查筆 錄〈附錄 10〉; 附件 12, 頁 93-112, 杜偉寧 981102 調查/ 偵查筆錄〈附錄 11〉; 附件 19, 頁 169-178, 劉素吟 981008 調查筆錄〈附錄 12〉)。二、鄭征男柯清長對於當時郵政總局之「電子函件分封郵遞系 統設備」採購案,明知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有重大異 常關聯,致影響採購之公正進行,而有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 第 1 項之規定應不予開標或開標後不予決標之情事,竟仍 違法開標、決標,顯有悖職務應盡之責。
(一)「電子函件分封郵遞系統設備」資格標於 90 年 11 月 23 日辦理第一階段文件審查開標,計有利傑公司、巨環 公司、精豐公司及其他 7 家公司(神通電腦股份有限公 司、布爾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晉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大 同股份有限公司、耀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剛資訊股份 有限公司、惠隆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等)參與投標,柯清長 於開標時擔任審標人員,明知利傑公司、巨環公司與精豐 公司投標文件規格說明書內容完全一致,而巨環公司與利 傑公司均為劉素吟主導經營之公司,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 標文件有重大異常關聯,致影響採購之公正進行(附件 20,頁 179-198,柯清長 980914 調查/ 偵查筆錄〈附錄 13〉;附件 21, 頁 199-216,戴安國 980914 調查/ 偵 查筆錄〈附錄 14〉), 卻未依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之規定,不予開標或開標後不予決標,於 90 年 11 月



23 日使巨環、利傑公司、精豐公司、神通電腦股份有限 公司、布爾電腦股份有限公司等得以通過資格標文件審查 (附件 22, 頁 217-220,郵政總局 901123 開標紀錄) 。柯清長復於 90 年 11 月 26 日至 28 日資格標功能測 試階段,明知利傑公司、巨環公司與精豐公司均為劉素吟 主導之投標團隊,且均已熟知功能測試題目,仍同意利傑 、巨環與精豐等 3 家公司人員參加功能測試,最後果然 僅巨環公司與精豐公司通過測試而得以進入第二階段價格 標,其餘投標廠商則因規定測試時間內無法完成等因素而 遭淘汰(附件 23, 頁 221-224,郵政總局 000000-00 測試結果)。
(二)鄭征男係本採購案督導主管,於資格標文件審查結果引起 其他 5 家投標廠商異議後,因核閱郵政總局處理廠商爭 議事項之會議紀錄與相關公文,明知由劉素吟經營之巨環 公司與利傑公司均有投標(附件 24, 頁 225-232,鄭征 男 901205 核閱覆巨環函稿、901219 核閱業務處簽), 卻基於前述使劉素吟承做「電子函件分封郵遞系統設備」 之意圖,違背職務上應盡之職責事項,未於郵政總局內部 相關會議向其他與會人員表明劉素吟黃輝嶽等不法參與 「電子函件分封郵遞系統設備」之規劃與功能測試,且未 在相關內部簽呈載明或簽註有關劉素吟黃輝嶽等不法犯 行,亦未阻止開標、功能測試與決標程序之進行,終使巨 環公司於 90 年 12 月 28 日以 4,988 萬元標得本採購 案(附件 25, 頁 233-236,郵政總局 901228 開標紀錄 )。鄭征男復於 91 年 1 月 11 日核閱契約書草稿,同 日郵政總局即與巨環公司完成簽約程序(附件 26, 頁 237-240, 鄭征男 910111 核閱契約書草稿)。本件採購 案巨環公司扣除需支付給合作廠商百通公司約 1,300 萬 元、三新資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約 1,100 萬元之貨款, 及其他必要支出,本件使黃輝嶽劉素吟等圖得不法利益 約 2,588 萬元(附件 27, 頁 241-248,劉素吟 981020 調查筆錄〈附錄 15〉)。
三、鄭征男柯清長二人上開犯行,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依觸犯政府採購法第 6 條及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等罪嫌(98 年度偵字第 23527 號、98 年度偵字第 26211 號、98 年度偵字第 27872 號、99 年度偵字第 12032 號、99 年度偵字第 12033 號)起訴在案(附件 28,頁 249-272,檢察官起訴書)。
參、彈劾理由及適用之法律條款:
關於柯清長部分:




一、柯清長於本院 99 年 11 月 22 日約詢時辯稱:「(問:現 在看起來是完全依照劉素吟的規劃來做?是否違反採購法及 公務員服務法?)答:我在訂定規範時,我真的找了很多廠 商,我是在沒有戒心之下,他們提供我一些測試資料,被他 們作下紀錄。當時羈押時,我真的沒有相關的資料可以提供 ,我無從舉證,我回來後,我找到的資料,每一份測試資料 都只做資料的變換,都沒有更改題目,在軟體測試上,可能 這些人非技術人員,把測試資料寫成測試題目。並沒有更改 題目的情況,所以我個人覺得說,我沒有刻意去把東西及安 排都交給劉素吟。我找到了光碟我才能這樣講。」、「(問 :你不是明知巨環、利傑等三家是在圍標?因為他們提出的 都是一樣的資料。)答:我不清楚採購法這樣算是圍標。當 時的 88 年採購法,對文件雷同並沒有這樣的規定。甚至工 程會,它也沒有告訴我們這算是違法。」、「因為當時在長 官的壓力下,又不熟悉這些法規,所以就負了這個責任。」 、「(問:為何鄭副總局長極力證述說他沒有指示說叫你給 劉素吟方便等情?)答:他如果沒有指示,我如何會認識劉 素吟等人。我憑著良心,我並沒特別去量身打造,只能說因 為劉素吟有提供資料,熟悉這些規格,所以才會造成這種情 況。」、「(問:後來發生五家廠商異議,你有去找副總局 長停止開標?)答:印象中三次,第一次異議的第二天,就 去找停止開標並停止測試,但鄭征男說我們負責是審標,開 標後就不是我們的事,我一時也這樣認為。第二天,採購部 門就發出停標通知,我才比較放心。28 日又發函給所有開 標廠商,說要停止開標。後來在 12 月 4 日,依照購審會 議決定,我們三個審標人員都有參與,因為我不熟悉審標的 過程,我就依照招標規範裡面的訂定,就認定其他廠商不符 合規範,所以才做出不合格判定,我是做這樣的說明。在購 審會時,我也同意是不是重新審核,這個是我們當時的意見 ,也有列入紀錄。」、「(問:開標紀錄會不會送到鄭副總 局長那邊?)答:我認為是有。但是我去調卷調不到。(問 :在簽呈裡面,只能看到沒通過的廠商名字,至於通過的利 傑及巨環他也可能沒看到。)答:不可能沒看到採購單位簽 辦之開標紀錄,但是他不可能不知道這二家廠商,因為這個 開標紀錄一定會送他。」(附件 32, 頁 353-366,柯清長 991122 約詢筆錄〈附錄 18〉); 其申辯書亦陳:「被告 至始不知遭鄭征男利用,僅係希冀如期完成其職務所應負責 之工作,且亦係可讓合適之廠商施作該系統,未有圖利任何 公司之想法及犯意,更未接受有任何不法利益,係於不知情 下遭鄭征男利用」、「僅是一位基層公務員,不懂得保護自



己,廠商異議後,頓覺事情不妙,但內心戒慎恐懼,也不知 道如何對抗長官權威,更不知事情可能發展的嚴重性,雖力 求停止開標,卻因長官指示非職責,請我不要再管了,後續 開標交給供應處負責,而相關簽報公文也因為公司改制或不 明原因而遭銷毀,無法調閱查證。」、「本案本人絕無協助 得標廠商之意圖及取得任何利益,也沒有因為承辦本案而有 升遷或記功之情形,只是依照長官指示辦理」(附件 33, 頁 367-382,柯清長 991122 申辯書〈附錄 19〉), 此有 本院約詢筆錄、柯清長申辯書、各次調查、偵查筆錄暨自白 書等在案可憑,足見其遵從鄭征男之指示,委由特定廠商就 本件採購案所需之軟、硬體設備規格給予提供資料並協助規 劃設計,使特定廠商於郵政總局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公開上 網公告採購前,即已詳知需求內容;又為確保特定廠商能取 得本件採購案,乃於開標前與該廠商員工開會,增加不當測 試門檻,使其他投標廠商因未知題目難度提高,無法及時因 應而降低進入價格標之可能性;復明知投標之特定廠商投標 文件規格說明書內容完全一致,而其中甚至有同一負責人, 符合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有重大異常關聯,致影響採 購之公正進行,應依法不予開標或開標後不予決標,卻竟違 背之;前揭結果,已致損害該郵政總局審核投標及得標資料 之正確性,並致郵政總局財物權益之被害,違失事實明確。二、核柯清長所為,除觸犯刑事法令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1 條:「公務員應依法律及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第 5 條:「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第 6 條 :「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 」及第 7 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確實」等規定。綜上所述,柯清長遵從其主管長官違法指示,除負責審標工作有違政府採購法之規範不予舉發外,尚對於其主管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直接或間接圖得特定廠商不法之利益,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 條:「公務員應依法律及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第 5 條:「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第 6 條:「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及第 7 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確實」等規定。且渠等違失事實明確,情節重大,並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之應受懲戒事由,爰依憲法第 97 條第 2 項及監察法第 6 條之規定提案彈劾,移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肆、附件證據(均影本在卷):
附件 1、鄭征男人事資料 。
附件 2、柯清長人事資料表。
附件 3、利傑、巨環公司登記資料。




附件 4、鄭征男 900404 簽及郵政總局人事處 900411 處函 。
附件 5、王麗淑 981120 調查筆錄。
附件 6、柯清長 981106 偵查筆錄。
附件 7、劉素吟 981006 調查筆錄。
附件 8、黃輝嶽 981104 調查筆錄。
附件 9、鄭紀慧 980914 調查∕偵查筆錄。 附件 10、 郵政總局 901102 公開招標公告。 附件 11、 利傑公司 901030 開會紀錄。
附件 12、 杜偉寧 981102 調查∕偵查筆錄。 附件 13、 郵政總局 900810 簽。
附件 14、 901005 費用申請書。
附件 15、 百通公司 901109 開會紀錄。
附件 16、 柯清長 981006 調查∕偵查筆錄。 附件 17、 柯清長 981013 調查∕偵查筆錄。 附件 18、 柯清長 981103 調查∕偵查筆錄。 附件 19、 劉素吟 981008 調查查筆錄。
附件 20、 柯清長 980914 調查∕偵查筆錄。 附件 21、 戴安國 980914 調查∕偵查筆錄。 附件 22、 郵政總局 901123 開標紀錄。
附件 23、 郵政總局 000000-00 測試結果。 附件 24、 鄭征男 901205 核閱覆巨環函稿、901219 核閱 業務處簽。
附件 25、 郵政總局 901228 開標紀錄。
附件 26、 鄭征男 910111 核閱契約書草稿。 附件 27、 劉素吟 981020 調查筆錄。
附件 28、 檢察官起訴書。
附件 29、 鄭征男 991122 約詢筆錄。
附件 30、 鄭征男 991122 申辯書。
附件 31、 鄭征男 980914 調查筆錄、980915 偵查筆錄、 981106 調查筆錄。
附件 32、 柯清長 991122 約詢筆錄。
附件 33、 柯清長申辯書。
附件 34、 柯清長 981012、981019 自白書。 附件 35、 郵政總局「電子化便利郵局」專案小組架構。被付懲戒人柯清長申辯意旨:
一、未有訂定特殊規格及功能測試之圖利犯意及行為說明:(一)本案經業務處於 90 年 8 月 10 日簽辦,並定開標方式 採「價格標」一階段開標方式辦理,請參閱「電子函件分 封郵遞系統設備標案公告招標預定時程表」原簽影本(事



證 1),其中技術規範經業務處科長王麗淑、副處長許榮 崇、處長會簽技術單位郵政研究所及儲匯局電子處理資料 中心,另會簽會計、政風、購審會及採購單位供應處後由 副總局長總局長核定。過程經資料中心修正規格意見後 ,依建議改採「資格標(含功能測試)、價格標」二階段 開標辦理,並修訂招標預定時程表及補充說明後再簽准( 事證 2),另由申辯人與王麗淑科長多次前往資料中心魏 秀峰、陳根樹王榮美等技術人員共同研商規格修訂事宜 ,並於 90 年 10 月 12 日修正規格書後再檢送資料中心 審核(事證 3),所有修正均依正常行政程序簽報並會相 關單位審核,並非申辯人個人單獨可決定開標方式及流程 ,且因申辯人第一次承辦採購業務,對採購、招標作業及 採購法不熟,原訂以單純之「價格標」一階段開標方式辦 理採購,自始並未以設定特殊規格及特殊採購方式來辦理 ,因此並無刻意圖利特定廠商得標及設計採購方式之意圖 及犯意。
(二)技術資料蒐集過程分別透過網路蒐集及尋求國內市場上相 關業者提供資料,並非由特定公司提供資料,硬體分別找 布爾、神通、利傑、IBM 公司提供資料,軟體分別找景竣 公司(提供代理 ISIS 公司產品 Papyrus)、百通公司( 提供代理 RSD/EOS 系統)、耀宏、利傑及 IBM 公司( 提供 IBM ON Demand),並製作符合需求之軟硬體廠牌陳 報內部長官供審標人員參考(事證 4),因此訂定規格之 考量上為求廣泛採納多家規格以達公開目的,因此並無排 除任何廠商參與競爭之情事,且上述軟硬體廠商所提資料 及經查訪規格後,均已略知本公司需求,並非只有特定廠 商知道功能需求,也無全部規格設計委由特定廠商提供資 料及規格之情形。
(三)可由參加投標廠商反應,本案招標規範規格內容及規定寫 得非常清楚明確,且功能要求均符合業務需求,並未製定 特殊不合理圖利特定廠商之規範,此可由投標廠商惠隆、 耀宏、大同公司於基隆調查站之調查筆錄中可知申辯人並 無訂定特殊規格之情形(事證 5、6、7)。
二、審標過程及原則說明
(一)開標進行方式,高炳坤(採購人員)依序開拆廠商投標文 件後審完廠商基本資料後一一依序交給 3 位審查人員審 「廠商投標規格說明書」文件,由審標人員分工進行審標 工作,先就標書不清楚、不完整之處逐家邀請廠商提出澄 清,於所有廠商澄清完畢後,再依所有技術審標人員書面 審查結果判定廠家合格與否。




(二)審查結果:技術審標人員針對招標書所規定之規格及廠商 須提供之技術文件,就投標廠商之投標建議書內容,依公 平公正之原則比對審核基本規格/ 資格,審標作業依法進 行,並針對審查資格不合格事項向廠商詢問並充分敘明原 因後,審查過程均經討論且每位審查人員均有簽名,並再 向主持人及監會辦人員報告結果,由主持人資格審查會議 當場宣布審查結果,不合格廠商均是沒依照招標範要求於 「廠商投標規格說明書」中檢附軟體功能文件或佐證資料 供審查或是資料不全,依規標規範規定判斷不合格。(三)審標原則:
1.招標說明書經公告 21 天,公告期間並無廠商對招標規 範內容有質疑或提出請求釋義情形。
2.審標依「招標說明書」「壹、招標說明」及「肆、廠商 投標規格說明書」審查,詳如摘錄「招標說明書」(事 證 8),另審標過程以「電子函件分封郵遞系統投標規 格審標參考」作為快速檢索審標用(事證 9)。 3.本案招標規範已明定投標廠商需提出完整且清楚之系統 架構及軟體,以符合規範必要規格之要求,並作為交貨 驗收之依據。
4.審標人員確實依照招標規範審查投標廠商所提「廠商投 標規格說明書」,並無刻意排除廠商之情形,而是該不 合格廠商投標文件確實未依招標規範規定提出相關文件 供審查(如事證 10)。
5.申辯人由郵政訓練所轉借調至郵政總局業務處,第一次 承辦此種具有技術文件及功能測試之複雜採購案,對於 採購法相關規定及採購程序並不清楚,對於多家廠商共 同投標而投標文件相似之情形並不知如何處理,且當時 技術文件是經由不同審標人員審查後簽名,縱有發現多 家公司採用同一種軟體設計及套裝軟體,但由於投標家 數多且亦有同樣軟體多家投標,而文件也有雷同情形, 可調? 投標文件比照。
6.此情形採購人員未表示意見而停止開標,工程會於接受 廠商申訴後調閱所有投標文件時發現此一情形,並未立 即通知招標機關認定違法,也未於審議判斷書中載明違 法而要求廢標。
7.經查民國 87 年公布實施之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規定並 無對於「不同投標廠商投標文件有重大異常關聯」相關 處理規定,至 91 年修訂之採購法才有此規定。三、功能測試說明:
(一)功能測試題目、測試方法均於公告之採購規格書中之「電



子函件分封郵遞系統功能測試作業規範」(事證 11), 並已提供 1 套測試資料樣本供廠商參考及自行依測試題 目及資料測試。
(二)功能測試題目僅摘錄部份基本軟體功能作測試,正式客製 化功能則規定於 120 天交貨,因此所定之測試題已預先 公告及提供範例供廠商自行測試,而正式測試之資料與原 公告之資料內容格式、設定都一樣,只有文字不同,並無 增加功能測試題目,且資料來源均來自臺北郵局電子郵件 科當時所承接客戶之資料格式:(如事證 12) 1、Type1,5,9,BIG5 碼為清潔費通知單。 2、Type2,6,10,EUC 碼為國防部退役俸轉存通知單。 3、Type3,7,11,TELE 電信碼為監理單位機車定檢通知單 。
4、Type4,8,12,IBM 主機碼為保險通知單。(三)申辯人為求規範完整確有參考廠商資料,但所有資料均經 重新過濾整理擬定後,再列入於正式測試資料於功能測試 當中提供測試使用(謹附測試光碟片 1 片如事證 12, 可請專業人員或單位鑑定),並無不當設置測試門檻,使 其他廠商無法及時因應而降低進入價格標之情形。(四)對於測試題目疑義,可由基隆調查站約談資格審查合格廠 商(神通及布爾公司)之調查筆錄中得知,資格審查合格 廠商並未提及功能測試題目增加或變更之情形,也未於功 能測試階段時針對測試題目及測試資料提出異議,由此可 見 90 年 11 月 9 日之會議紀錄與實際事實不符,乃是 廠商刻意陷害入罪所掐造之不實紀錄。
(五)另由被告劉素吟於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 10 月 2 日筆錄 ,表示:她於 98 年 9 月 14 日檢察官搜查該公司前 7 到 10 日即有其投標廠商事先告訴她,因此更懷疑,相關 所查扣不利於申辯人之資料及指控,均於事先安排(事證 12)。
(六)針對此項,將請法院傳喚相關證人求證並調查真相。(七)由於功能測試題目均為本未基本之功能且多數投標廠商也 均表示可通過測試題目,足以證明功能測試題目並無特殊 性及超過公告範圍之情形,資格審查合格廠商(神通、布 爾)應為其專業技能不足或其他原因,測試題目範圍經公 告 21 天,只要有充分技術能力之廠商,均可以順利通過 測試。
四、開標異議後續之處理說明
(一)90 年 11 月 23 日:本案於 90 年 11 月 23 日開資格 標審標因有 5 家廠商因技術規格審查不合格,當場向主



持人提出異議,並經主持人及審標人員? 明不合格原因並 請他們於隔一上班日再以書面提出異議函後,廠商即返回 ,分別於 90 年 11 月 26 日以書面提出異議。(二)90 年 11 月 26 日:一上班我即馬上向科長報告、科長 並分別向副處長及處長報告開標後有多家廠商對於審標認 定有異議,申辯人當時強烈表示:「停止功能測試及後續 開標進行」,王科長表示須經請示後,再指示:「請我直 接向供應處反應意見」,我再前往供應處高炳坤(採購) 及陳耀堂(開標主持人)表示我的意見:「應暫時停止後 續功能測試及開標,待異議廠商意見再澄清重新審查文件 後再繼續開標」,陳耀堂表示:「為保障合格廠商之權益 ,功能測試繼續(可由事證 17 第 2 頁中,陳耀堂批註 意見得知,繼續辦理功能測試乃是他身為開標主持人之指 示),至於是否停止後續開標再請示」,我因得不到「停 止開標」的結果,再向王科長報告,經她與我討論後指示 請申辯人直接向鄭副總局長征男請示,於是我向鄭征男報 告遇到 5 家廠商對審標異議情形,告知我們審標人員壓 力很大,是否可以:「先暫時停止後續功能測試及開標, 待異議廠商意見再澄清重新審查文件後再繼續開標」,他 回答:「你們的工作是審查投標技術文件,既然已完成審 查工作,其他的後續開標程序,應交由供應處去處理」。(三)90 年 11 月 27 日:經反應後郵政總局供應處於 90 年 11 月 27 日以最速件通知業務處暫延開標另擇期再辦, 公文受文者直接指定「業務處(柯講師清長)」,足以證 明要求停止後續開標是申辯人,而申辯人一開始即強烈主 張並直接向採購單位及長官即時反應之結果,更證明申辯 人非但無刻意,更無故意之圖利犯意(事證 13)。(四)90 年 11 月 28 日:郵政總局供應處以供字第七十九號 函通知所有投標廠商暫延開標(事證 14)。
(五)90 年 11 月 29 日:郵政總局購審會以視會字第九○○ 九號開會通知於 90 年 12 月 4 日研討「電子函件分封 郵遞系統設備案,廠商異議申訴事宜(事證 15)。」(六)90 年 11 月 30 日:郵政總局業務處以郵總業九○字第 六八八號函臺北、臺中處理中心請派參與審標人員出席會 議協助諮詢(事證 16)。
(七)90 年 12 月 3 日:晉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向行政院公 共工程委員會提起採購異議書並副知郵政總局,郵政總局 於 90 年 12 月 4 日收文(事證 17)。
(八)90 年 12 月 4 日:柯清長戴安國黃加田 3 位審 標人員列席說明依合法公告之招標書規定事項審標,並說



明不合格廠商不合格之原因,也對於因審標結果造成 5 家廠商異議之後續處理情形,並建議:「暫時停止後續開 標,待異議廠商意見再澄清並重新審查文件後再繼續開標 ,並表示廠商有可能會再向工會申訴,因此應繼續暫延開 標」。
(九)90 年 12 月 4 日會議紀錄,商討結論:一、「本次開 會經與會人員充分討論,…五家廠商有關本案資格標審標 之異議駁回…,」,二、「本案第三階段價格標,延至異 議廠商可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提申訴期限屆滿後,由 供應處擇期辦理」,並將會議紀錄簽報至鄭征男總局長黃水成總局長鄭文政總局長核定決議事項(事證 18)。
(十)90 年 11 月 27 日:立法委員王雪峰於向交通部提出書 面質詢,收文日期為 90 年 10 月 11 月 29 日(事證 19),由郵政總局供應處簽報答覆,決行層級至總局長( 事證 20〉, 並於 90 年 12 月 11 日回復王委員:「… 該案由於部分投標廠商提出異議,本局已依政府採購法有 關規定暫延開價格標日期。」(事證 21)。
(十一)90 年 12 月 13 日:立法院轉來第四屆第六會期委員 質詢案議案關係文書(事證 22), 由供應處簽報答復 王委員雪峰,決行層級至總局長(事證 23), 於 90 年 12 月 19 日向立法院第四屆第六會期委員質詢案擬 復資料,答復內容:「一、本案該局確實遵照政府採購 法執行。由於部分投標廠商提出異議,該局已依政府採 購法有關規定暫延開價格標日期,並召集相關單位人員 商討廠商所提質疑是否確具理由,俟全案處理完畢後, 再擇期向貴委員彙報。…」(事證 24)。
(十二)90 年 12 月 20 日:郵政總局購審會以視會字第 9010 號開會通知於 90 年 12 月 26 日召開『檢討「 採購分封郵遞系統設備」延期辦理價格標之決議案』會 議(事證 25)。
(十三)90 年 12 月 20 日:耀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耀宏字 第 9002 號申訴書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提起採購申 訴並副知郵政總局,郵政總局於 90 年 12 月 21 日收 文(事證 26), 而收文當日尚未召開購審會尚未達成 決議事項且尚未辦理開價格標。
(十四)90 年 12 月 25 日:晉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向行政院 公共工程委員會提起採購申訴並副知郵政總局,郵政總 局於 90 年 12 月 26 日收文(事證 27), 而收文當 日尚未召開購審會尚未達成決議事項且尚未辦理開價格



標。
(十五)90 年 12 月 26 日:郵政總局購審會召開會會議並作 成結論:「繼續開價格標。」之決議(事證 28),會 議並未請第一次購審會議有參加之人員出席表示意見: 開標人員(高炳坤)、審標人員(柯清長戴安國、黃 加田)、開標監標人員(政風處曾勝德會計處曾素貞 )及購審會查價視察(游俊仁),因此並未充分徵詢開 標相關人員意見,會議過程及結論可疑事項如下: 1.未有會議紀錄人員。
2.會議結果僅列「會議結論:繼續開價格標」(事證 29)。
3.會議記錄未列:討論事項、討論過程、發言紀錄及決 議繼開價格價之原因或購審會委員表決結果。
4.經申辯人向前購審會(現改名:稽核處)調卷是否有 向總局長簽報之文件,卻得不到結果(事證 30)。 5.草率之決議更是與 90 年 12 月 4 日第一次購審會 會議之決議紀錄及簽報過程,及 91 年 6 月 10 日 召開之本案行政責任歸屬檢討會議之會議紀錄記錄方 式及簽報長官核定方式,嚴謹度相較差異很大,有違 常理(事證 31)。

1/3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
三新資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耀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精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神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百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惠隆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布爾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利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