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公懲),鑑字,104年度,13156號
TPPP,104,鑑,13156,2015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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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4 年度鑑字第 13156 號
被付懲戒人 高慈穗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中央選舉委員會送請審議本會議決
如下
主 文
慈穗申誡。
事 實
甲、中央選舉委員會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高慈穗兼任微亞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微 亞公司)董事(任期至 103 年 10 月 19 日屆滿),違反 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謹將被付懲戒人之違法 、失職事實,及相關責任認定情形,分述如下:(一)違法、失職事實
高員於微亞公司設立登記時,因不清楚相關法令、亦未詳 讀相關文書即簽名而擔任該公司董事一職,違反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證 1)。
(二)相關責任之認定
依據銓敘部 104 年 8 月 6 日部法一字第
1044005116 號函所示,各主管機關針對適用服務法且適 用懲戒法者,如經服務機關調查後業已釐清責任,且審認 係屬形式上違法,並對公務員品位形象侵害輕微者,程序 上似無一律予以停職之必要;惟無論其是否停職均屬違法 ,仍應依法移付懲戒(證 2)。
二、另高員業辭去微亞公司董事一職,任期至 103 年 10 月 19 日屆滿(證 3),且渠未支領報酬(證 4)亦未參與實 際經營,經該公司出具聲明書(證 5),並經臺中市選舉委 員會 104 年 7 月 6 日第 4 次考績委員會議認屬情節 輕微(證 6),併此敘明。
三、茲以高員行為違反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爰依上開 銓敘部函釋及修正公布前之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 、第 19 條之規定(新法施行日期未定),移請貴會審議。四、證物名稱及件數(均影本在卷) ﹕
證 1. 本會 104 年 6 月 3 日中選人字第 1040001252 號函及相關附件。
證 2. 銓敘部 104 年 8 月 6 日部法一字第
1044005116 號函。
證 3. 高員於 104 年 6 月 5 日已申請解任及變更登記 證明。
證 4. 高員 100 年至 103 年綜所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證 5. 微亞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聲明書。
證 6. 臺中市選舉委員會 104 年 7 月 6 日第 4 次考 績委員會會議紀錄。
乙、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
一、有關中央選舉委員會以被付懲戒人兼任微亞投資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簡稱微亞公司)董事(任期至 103 年 10 月 19 日屆滿),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 13 條 第 1 項規定(公務人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移送 貴會懲戒 1 案,謹申辯如下:
(一)被付懲戒人現職為臺中市選舉委員會行政室書記,當時規 劃設立微亞公司是以做為節稅之用途,所有股東董事均為 家族成員,純粹為家族投資公司,董事一職均為無給職, 所有董監事均由全家族親屬共同掛名,並無實際參與公司 營運、會議或其他商業活動,亦無兼領任何報酬情形,完 全無因職務而有利益所得。
(二)被付懲戒人因誤解認知沒有支領公司的任何酬勞之職,並 不涉及兼職或商業行為違反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 ,經告知後已立即改正辭去董事一職,並於本年 6 月 5 日完成解任登記,涉及之動機單純,應屬未詳加注意之疏 失。
二、按公務員懲戒法第 10 條規定:「辦理懲戒案件,應審酌一 切情狀,尤應注意左列事項,為處分輕重之標準:一、行為 之動機。二、行為之目的。三、行為時所受之刺激。四、行 為之手段。五、行為人之生活狀況。六、行為人之品行。七 、行為所生之損害或影響。八、行為後之態度。」被付懲戒 人涉及之動機單純,或有應注意未詳加注意之疏失,惟此乃 被付懲戒人無心之過。事發之後,被付懲戒人已深切檢討反 省,敬請貴會明察,予以不受懲戒或從輕懲戒之處分。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高慈穗臺中市選舉委員會行政室書記,於任職 期間,自 100 年 10 月 20 日起迄 103 年 10 月 19 日 止擔任家族企業微亞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微亞公司 )董事,嗣於臺中市選舉委員會告知不得兼職後,隨即辭卸 該項董事職務,並完成解任登記。案經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 處函辦理「軍、公、教及國營事業人員具公司(商號)負責 人、公司董監事身分情形」專案調查,經被付懲戒人服務機 關調查屬實,函報中央選舉委員會移送懲戒。
二、以上事實,有中央選舉委員會 104 年 6 月 3 日中選人 字第 1040001252 號函(轉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函送辦理 之「軍、公、教及國營事業人員具公司(商號)負責人、公



司董監事身分情形」統計表)、銓敘部 104 年 8 月 6 日部法一字第 1044005116 號函、被付懲戒人於 104 年 6 月 5 日已申請解任及變更登記證明及 100 年至 103 年 綜所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微亞公司聲明書、臺中市選舉委 員會 104 年 7 月 6 日第 4 次考績委員會會議紀錄等 影本附卷可稽。被付懲戒人提出申辯書,亦承認其於上揭期 間登記擔任微亞公司董事,惟辯稱該公司為家族公司,當時 規劃設立僅係作為節稅用途,所有股東董事均為家族成員, 且董事一職為無給職,並無實際參與公司營運、會議或其他 商業活動,亦無兼領任何報酬情形,純因不諳法律規定,以 為沒有支領公司酬勞,即不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之問題,嗣經告知後已立即辭去董事職務等情。惟 該項辯解僅能作為處分輕重之參考,尚難資為免責之論據。 被付懲戒人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係違反公務員 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前段所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 旨。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 10 條所列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 ,議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高慈穗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6 款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5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林 開 任
委 員 林 堭 儀
委 員 楊 隆 順
委 員 黃 水 通
委 員 沈 守 敬
委 員 彭 鳳 至
委 員 姜 仁 脩
委 員 劉 令 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 唐 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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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