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公懲),鑑字,104年度,13144號
TPPP,104,鑑,13144,2015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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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4 年度鑑字第 13144 號
被付懲戒人 黃榮輝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交通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
黃榮輝申誡。
事 實
交通部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黃榮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三重郵局儲匯壽 險工作員,因於 95 年至 104 年間擔任「碩大行」負責人 職務,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謹將被付 懲戒人之違法、失職事實,分述如下:
(一)被付懲戒人自 95 年 9 月 12 日起設立並擔任「碩大行 」負責人,該商號業於 104 年 6 月 8 日經臺南市政 府核准歇業登記。
(二)被付懲戒人因未諳公務員服務法規定,致兼任前開商號負 責人,據其報告、答辯書及其父書面說明略以,其父多年 前從事臺南地區傳統百貨商店,營業項目為生活用品等, 屬家族企業,後來因業務量增多,為開立發票而成立小型 商行,因父親有農保身分不便擔任負責人,推派被付懲戒 人為負責人,實際經營者為其父親。被付懲戒人知悉掛名 前開商號負責人,惟於擔任商號負責人期間未實際參與經 營及未支領報酬。
(三)查被付懲戒人 99 年至 103 年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其中 99 年至 102 年列有擔任商號負責人之 營利所得金額,據被付懲戒人書面自陳,因其長期於新北 市○○○○○○○○○○○○號地點位於臺南市,無從辦 理接單、送貨、開立發票、赴稅捐機關辦理稅務等事宜, 並未實際參與經營,商號都由其父親與大哥自行處理,其 並未介入。另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規定,獨資資本主每年 自其獨資經營事業所得之盈餘總額及個人一時貿易之盈餘 皆屬其營利所得。另據其兄長黃炳輝 104 年 8 月 14 日書面以:碩大行實際經營人為父親黃進生及其兩人共同 經營,因私人因素無法擔任負責人,以致借名登記經營碩 大行,黃榮輝本人未實際經營也無任何實際收入及獲利。二、綜上,被付懲戒人擔任「碩大行」負責人,違反公務員服務 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事證明確,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及第 19 條規定移請貴會審議。
三、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碩大行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表。
(二)臺南市政府 104 年 6 月 8 日府經工商字第



1040183012 號函。
(三)被付懲戒人 104 年 4 月 17 日、5 月 8 日、6 月 24 日、8 月 12 日報告及書面說明共 4 份。
(四)被付懲戒人 104 年 7 月 14 日答辯書。(五)黃進生書面說明。
(六)99 年至 103 年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5 份。
(七)黃炳輝說明書。
(八)被付懲戒人簡歷表。
理 由
一、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黃榮輝於文到 10 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 104 年 9 月 4 日送達,有 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據申辯,爰依 公務員懲戒法第 23 條規定逕為議決。
二、被付懲戒人於 91 年 5 月 26 日任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三重郵局業務士,96 年 12 月 31 日升資為該局儲匯壽險 工作員迄今。95 年 9 月 12 日其父黃進生經營之百貨商 店,為開發票需要,而成立「碩大行」。因其父有農保身分 ,不便擔任負責人,乃商得被付懲戒人同意,以其名義申請 登記為營利事業「碩大行」之負責人,營業地址設於臺南市 ○區○○里○○街○○○巷○○號 1 樓,實收資本額新臺 幣 490,000 元,組織類型為獨資,營業項目為布匹等百貨 。被付懲戒人雖為「碩大行」負責人,惟均在新北市三重區 工作,故業務均由其父處理,迄 104 年 6 月 5 日為服 務機關查知,始向臺南市政府申請歇業。案經交通部移送懲 戒。
三、以上事實,有碩大行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表、臺南市政府 104 年 6 月 8 日府經工商字第 1040183012 號函(准碩大行 歇業登記)、被付懲戒人 104 年 4 月 17 日、5 月 8 日、6 月 24 日、8 月 12 日書面報告及黃進生 104 年 6 月 22 日書面說明書等影本附卷可稽。被付懲戒人復未提出 申辯。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係違反公務員服 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前段所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旨 。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 10 條所列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 議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黃榮輝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6 款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5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林 開 任
委 員 林 堭 儀
委 員 楊 隆 順
委 員 黃 水 通
委 員 沈 守 敬
委 員 彭 鳳 至
委 員 姜 仁 脩
委 員 劉 令 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 高 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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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三重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