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聲字第44號
聲 請 人 魏新牧
代 理 人 林森敏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陽山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未據聲請人依
非訟事件第14條第1 項規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同
法第26條第1 項前段規定,限聲請人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
院如數補繳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