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簡字第339號原 告 黃筑珺被 告 錢素良 原住新北市○○區○○街000○0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六日下午三時五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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