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小調字第657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代 理 人 李怡萱
被 告 翁根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主張之車禍發生地(侵權行為地)國道一號北向 26公里800 公尺內側車道屬新北市三重區,此為本院依職權 向警方調取本件車禍肇事資料後,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中警 察局第一公路警察大隊函覆本院所提供之道路交通事故調查 報告表等在卷可稽,又被告之住所地係在臺北市中正區,此 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均非 本院管轄區域,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對兩造應訴均較為有利之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藍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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