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小字,104年度,691號
NHEV,104,湖小,691,201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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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小字第691號
原   告 正航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光郎
訴訟代理人 周玉雪
      邱夢琪
      許淑敏
被   告 維多密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柔蒨
訴訟代理人 楊舒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 年10月21日下午5 時5 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另兩造應分別於7 日內針對原告所提訂單合約中第六條「違約金」之性質,具狀表示意見,繕本並請直接寄予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藍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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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維多密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正航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