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小字,104年度,589號
NHEV,104,湖小,589,20150930,2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小字第58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胡光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范凱理間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4 年8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為小
額訴訟事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3 項、442 條第2 項前段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藍 琪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