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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小字,104年度,426號
NHEV,104,湖小,426,201509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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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小字第42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凱旋大地二期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沈大維
訴訟代理人 林佳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顯佑間給付管理費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8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80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訴訟代理人,應於最
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前項委任或選任,應於每審級為
之,民事訴訟法第69條第1 項及第2 款定有明文。是本件上訴並
未提出訴訟代理人林佳潭之委任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
32第3 項、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及提出訴訟代理人委任狀,逾期不
繳或不提出委任狀,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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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