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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小字,104年度,109號
NHEV,104,湖小,109,201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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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小字第109號
原   告 台北花園城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牛震野
訴訟代理人 林京鴻律師
被   告 林月娥
      李張秀鳳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彩惠
被   告 沈李秀鳳
訴訟代理人 張梅音律師
      陳在源律師
被   告 莊東貴
      李盛森
      邱月銀
      謝啟東
      江峰賜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青芳
被   告 李麗子
      黃柏皓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素藝
被   告 郭倍欣
      陳文珍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順述
被   告 高秋燕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高玉鳳
被   告 郭金雀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 年10月28日下午5 時20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藍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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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