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小字第109號原 告 台北花園城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牛震野訴訟代理人 林京鴻律師被 告 林月娥 李張秀鳳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李彩惠被 告 沈李秀鳳訴訟代理人 張梅音律師 陳在源律師被 告 莊東貴 李盛森 邱月銀 謝啟東 江峰賜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李青芳被 告 李麗子 黃柏皓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陳素藝被 告 郭倍欣 陳文珍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陳順述被 告 高秋燕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高玉鳳被 告 郭金雀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 年10月28日下午5 時20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藍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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