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勞調字,104年度,23號
NHEV,104,湖勞調,23,201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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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勞調字第23號
原   告 許益銘
      陳品妏
      詹勝凱
      陳國平
兼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于勝
被   告 蘑菇數位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宜財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臺北市信義區,有原告所提被 告公司變更登記表1 份在卷足憑,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藍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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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蘑菇數位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