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4年度,797號
CLEV,104,壢簡,797,2015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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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797號
原   告 曾麟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家煌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3,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法院書記官 林珈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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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