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797號
原 告 曾麟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家煌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3,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法院書記官 林珈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