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4年度,1177號
SJEV,104,重簡,1177,2015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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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簡字第1177號
原   告 名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名助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冠閎營造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72,917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1,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3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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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名志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