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04年度,1421號
SJEV,104,重小,1421,2015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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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小字第1421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石益帆
上列原告與被告趙鵬麟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7,897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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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