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小字第1354號
原 告 陳曜宏
原 告 陳俊邦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曜焜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9,825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繳納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