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費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04年度,1354號
SJEV,104,重小,1354,2015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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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小字第1354號
原   告 陳曜宏
原   告 陳俊邦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曜焜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9,825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繳納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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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