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04年度,1191號
SJEV,104,重小,1191,201509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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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小字第1191號
上 訴 人 陳心研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40,3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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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