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04年度,551號
FSEV,104,鳳補,551,2015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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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補字第551號
原   告 林冠良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郭輝貴核發支付命
令(104 年度司促字第22358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900 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慕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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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