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04年度,545號
FSEV,104,鳳補,545,2015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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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補字第545號
原   告 丞億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曾明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良漢企業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
1,56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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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丞億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漢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漢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