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鳳山簡易庭(民事),司鳳補字,104年度,31號
FSEV,104,司鳳補,31,2015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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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鳳補字第31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致誠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翁國忠間因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
  雖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惟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8,271,938 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3,000 元
  ,聲請人僅繳納新臺幣1,000 元,尚欠新臺幣2,000 元,茲
  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聲
  請費餘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
  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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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