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扣押款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小字,103年度,792號
FSEV,103,鳳小,792,201508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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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小字第79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王婉馨
      張明賢
      高義欽
被   告 傑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麗慧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12
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103 年12月28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3年11月28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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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傑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