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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4年度,956號
KSEV,104,雄補,956,2015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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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956號
原   告 大立奇緣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洪秀英
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徐玉珍發支付命令
,惟徐玉珍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20
0 元,應繳裁判費1,4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94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
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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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