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4年度,1390號
KSEV,104,雄補,1390,2015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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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1390號
原   告 侯俊揚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聖琳等間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3,753 元,應繳裁
   判費5,5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
   應補繳4,51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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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