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133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華祥任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黃維文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6,343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併於上開期限內提出準備書狀,書狀及所附證物均須
附繕本,以利送達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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