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4年度,1334號
KSEV,104,雄補,1334,20150812,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133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華祥任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黃維文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6,343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併於上開期限內提出準備書狀,書狀及所附證物均須
  附繕本,以利送達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梅芬

1/1頁


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