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小字第328號原 告 陳雅慧兼訴訟代理 楊智仁人被 告 戴中和訴訟代理人 戴雅芬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四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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