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04年度,1629號
KSEV,104,雄小,1629,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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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吳婉瑜
被   告 梁振賢
上列當事人間104 年度雄小字第1629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4 年8 月26日下午2 時13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31
日下午4 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姚怡菁
  書 記 官 廖美玲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叁仟玖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廖美玲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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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