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高雄簡易庭(民事),司雄補字,104年度,45號
KSEV,104,司雄補,45,2015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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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雄補字第45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沈福財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調
  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173,232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調
  解聲請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
  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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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