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馬公簡易庭(民事),馬補字,104年度,5號
MKEV,104,馬補,5,2015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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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馬補字第5號
原   告 丁光屏 
上列原告與被告歐勇許宿惠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236,5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
二、被告歐勇(民國104年5月17日歿)之除戶戶籍謄本(須含記
  事欄)、繼承系統表、被告歐勇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須含記事欄),且應陳報前開繼承人是否有拋棄繼承,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確認是否追加為本件被告(詳載姓名
  、住居所地址)。
三、被告許宿惠之最新戶籍謄本(須含記事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澎湖縣馬公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正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德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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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