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豐簡字第120號原 告 游明軒(即游子臣) 游子家 游子義 陳炳恒 陳清金 陳清東 陳素敏 陳雪君 林陳蜜 張陳素珍 陳雪卿上 十一人訴訟代理人 劉興文 律師被 告 陳耀輝訴訟代理人 盧兆民 律師被 告 陳淑齡 陳淑芳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淑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七日上午十時,在本院豐原簡易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蔡伸蔚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