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豐原簡易庭(刑事),豐簡字,104年度,391號
FYEM,104,豐簡,391,2015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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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豐簡字第39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明賜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104年度毒偵字第21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柯明賜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 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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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