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小字,104年度,123號
HLEV,104,花小,123,2015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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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花小字第12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游玟萍
被   告 黃添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9月4日下午2時15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沈培錚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法院書記官 林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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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