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勸字第8號
聲 請 人 張培治
相 對 人 張千惠
促 談 委員 高雄律師公會徐萍萍律師
台南市女權會邱美月老師
本院家事調查官鄭金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履行勸告及調查事件,關於促談委員協助履行
勸告之報酬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促談委員協助履行勸告之報酬,核定為新台幣壹萬陸仟元(每位促談委員之報酬各為新台幣捌仟元);並由聲請人與相對人以各二分之一之比例即平均分擔(即聲請人、相對人各應負擔新台幣捌仟元)。
理 由
一、按法院為勸告時,得囑託其他法院或相關機關、團體及其他 適當人員共同為之;勸告履行所需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 命債權人及債務人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各自負擔 其支出之費用,家事事件法第188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 認有勸告之必要者,得視實際需要、法院及社會資源等情形 ,採行下列措施,例如評估債權人及債務人會談可能性並促 成會談;進行親職教育或親子關係輔導;未成年子女無意願 時,予以適當之輔導,評估促成共同會談、協助履行等;必 要時,並得囑託其他法院或協調相關機關、機構、團體及其 他適當人員共同為之,並得命家事調查官等調查。上開各款 措施需支出費用者,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債權人及債務人以 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費用。家事 事件審理細則第166條第1項第2、3、4款及第4項,亦均有明 文規定,可資參照。
二、查本件聲請履行勸告及調查事件,本院於進行履行勸告程序 中,為促使兩造友善合作履行親職,排除親子會面之各項障 礙事由,並增進兩造之親職教養能力,協助改善並提昇親子 互動關係,以保障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維護未成 年子女身心健全成長之目的,依上揭家事事件法第188條第1 項、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66條第1項第1、3、4款規定,參 採家事調查官調查評估後所提出選任專業促談委員協助本件 履行勸告之建議,前經選任高雄律師公會○○○律師、台南 市女權會甲○○○○為促談委員,由上開兩位促談委員對聲 請人及相對人先後進行個別會談共2次、共同會談共2次、監 督會面1次並提出促談報告書等相關促談、教育、輔導、監
督會面之專業措施,其中台南市女權會甲○○○○並率領該 會之社工師督導與社工師,到場協助促談與協助親子會面之 監督事宜。查本件程序已終了,依首揭家事事件法第188條 第2項及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66條第4項規定,兩位促談委 員所進行的上開各項專業措施及作為,所應核給之報酬,自 屬本件勸告履行所需費用,玆參酌本件促談委員之職務內容 、進行專業工作之次數、時間、方法與內容、出庭之次數與 陳述意見、提出之報告書內容、分析與建議、事件繁簡、勤 勉程度、律師與社工師執行相關業務之收費標準、聲請人與 相對人之資力、兩人之配合態度與具體作為等各情(見卷附 之調查筆錄、協商筆錄、家事調查官報告書及歷次評估建議 意見、促談委員之報告書等),核定本件促談委員之報酬為 新台幣壹萬陸仟元(每位促談委員之報酬各為新台幣捌仟元 );由聲請人與相對人以各二分之一比例即平均分擔,即聲 請人、相對人各負擔新台幣捌仟元。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鍾宗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徐悅瑜